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王某与沈阳林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完整案号
沈浑劳人仲字〔2026〕37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申请人代理人
来源与核验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裁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当事人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10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沈阳林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由被申请人指派至其承包的装修工地,工作时间按工程进度安排,报酬按计件方式每月分两次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6月18日,王某在被申请人安排的工地工作期间受伤,经诊断为创伤性指动脉破裂、指神经损伤、开放性指骨骨折,次日离岗。被申请人另以“质保金”名义向王某收取10000元。王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返还该款。

争议焦点

双方未经书面签约、报酬按计件结算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以及被申请人收取的10000元款项性质为“押金”还是“质保金”,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办理思路

以工作服、工地现场照片、报酬发放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还原用工事实,说明申请人从事的水电工作属于被申请人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作中受被申请人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与管理,报酬由被申请人定期发放,据此主张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结合申请人受伤次日离岗、伤情性质尚未认定的事实,主张先确认至受伤之日,治疗期间的劳动关系存续问题待伤情性质确认后另行主张。关于10000元款项,围绕收款凭证载明的收款事由与双方当时的约定内容,主张该款实际具有担保入职、限制离职的性质。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自2023年10月6日起在被申请人处接受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系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鉴于申请人受伤系因工负伤还是非因工负伤尚未认定,暂将劳动关系确认至申请人受伤之日。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6日至2025年6月1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返还10000元的请求,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质保金”而非“押金”,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该款具有担保入职或限制离职的性质,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0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审理法院为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未经书面签约、报酬按计件结算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以及被申请人收取的10000元款项性质为“押金”还是“质保金”,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自2023年10月6日起在被申请人处接受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系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鉴于申请人受伤系因工负伤还是非因工负伤尚未认定,暂将劳动关系确认至申请人受伤之日。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6日至2025年6月1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返还10000元的请求,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质保金”而非“押金”,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该款具有担保入职或限制离职的性质,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沈浑劳人仲字〔2026〕374号,由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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