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白某与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案件结论:法院认定,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未签订过借条、借据等书面单据,原告仅依据款项往来主张系借款。 (案号:(2025)辽0211民初13769号)

案件要素速览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焦点 / 痛点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被告抗辩款项往来系其他债务并提交相应证据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代理策略以举证责任分配和交易常理双重路径抗辩。
审理 / 办案机构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6-02-14)
最终结果法院认定,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未签订过借条、借据等书面单据,原告仅依据款项往来主张系借款。

本表仅呈现本所已登记的案例字段;未登记项以正文为准。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211民初13769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
代理身份
被告代理人
结果日期
2026-02-14
内容核验
2026-10-15
来源与核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文书可查(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判决书全文已在页面提供核验链接;本案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涉及同一姓氏多人,为避免称谓歧义,按诉讼地位分别以彭某(被继承人)、彭某甲、彭某乙区分;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机构名称按公开文书表述保留)

案情摘要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曾向其借款并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起诉时主张借款本金3125000元,庭审中变更为1952554.34元,且双方从未签订借条、借据等书面单据,原告仅以款项往来记录主张借贷关系。被告应某及继承人彭某甲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往来系其他性质,且原告未明确所继承遗产范围等抗辩。

争议焦点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被告抗辩款项往来系其他债务并提交相应证据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双方无借条借据、聊天记录未体现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与前提条件

办理思路

以举证责任分配和交易常理双重路径抗辩。一是援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举证规则,指出被告已提交聊天记录及款项往来记录证明双方长期存在换汇沟通、资金在一定时段内基本持平,已尽到抗辩举证义务,故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回归原告。二是从交易常理逐项反驳: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由3125000元变更为1952554.34元却未作合理解释,说明其对债务数额并无清晰认知;被继承人生前多次向原告转账而原告退还未收,且在去世前向原告转账并附言赠与,与存在大额欠款未还的情形不符;原告主张以借款名义支付的款项实为其应自公司取得的工资,亦不符合常理。三是就继承人责任指出,原告未明确被告所继承遗产的具体范围与金额,其主张不符合法定清偿要件。四是提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还原款项往来的真实性质。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未签订过借条、借据等书面单据,原告仅依据款项往来主张系借款。结合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及款项往来记录,双方频繁出现关于换汇的沟通,且款项在一定时间段内基本持平,被告作为继承人已尽到举证义务,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的现有证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聊天记录从未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起诉时主张借款本金3125000元后又变更为1952554.34元且未作合理解释;被继承人生前多次向原告转账而原告退还未收,并在去世前向原告转账20万元且附言为赠与,与存在大额欠款未还的情形不符;原告主张以借款名义支付的款项系其应自公司取得的工资,亦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不足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14元由原告负担。

实务要点

适用场景: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要求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而双方从未签订借条、借据的情形。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被告只需提出合理抗辩并举证;一旦被告完成抗辩举证,举证责任即回到原告,由原告证明借贷合意成立。
有效抗辩角度:以聊天记录证明款项往来系其他性质(如换汇);比对双方资金往来在一定期间内是否基本持平;核查是否存在还款被退回、大额转账附言为赠与等与欠款未还相矛盾的记录;审视原告主张金额是否前后变更且无法合理解释。
边界提示: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实际继承遗产范围为限;原告未明确所继承遗产的具体范围与金额的,其主张不符合法定清偿要件。
材料清单(被告方):双方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转账附言与备注、原告主张金额的变更记录、遗产范围相关材料。
程序周期:本案 2025 年立案、2026 年 2 月判决;案件受理费 2261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7614 元由原告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5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被告抗辩款项往来系其他债务并提交相应证据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双方无借条借据、聊天记录未体现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与前提条件。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未签订过借条、借据等书面单据,原告仅依据款项往来主张系借款。结合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及款项往来记录,双方频繁出现关于换汇的沟通,且款项在一定时间段内基本持平,被告作为继承人已尽到举证义务,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的现有证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聊天记录从未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起诉时主张借款本金3125000元后又变更为1952554.34元且未作合理解释;被继承人生前多次向原告转账而原告退还未收,并在去世前向原告转账20万元且附言为赠与,与存在大额欠款未还的情形不符;原告主张以借款名义支付的款项系其应自公司取得的工资,亦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原告无法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不足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14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211民初13769号,由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可凭案号检索核验;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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