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赵*与徐*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昌乐县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鲁0725民初607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3-03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合同纠纷·昌乐县人民法院·2026-03-03(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徐*向原告赵*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的4倍,即利率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徐*向原告赵*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交通费,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昌乐县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徐*向原告赵*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的4倍,即利率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徐*向原告赵*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交通费,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鲁0725民初6078号,由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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