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鲁0725民初607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3-03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合同纠纷·昌乐县人民法院·2026-03-03(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徐*向原告赵*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的4倍,即利率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徐*向原告赵*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交通费,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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