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123民初297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9-24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康平县人民法院·2025-09-24(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鉴定费1720元、复印费568元、残疾赔偿金,166,212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82,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医疗费111,385.03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护理费58,303.06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50元、误工费39,006.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268.33元、残疾赔偿金54,505.2元,(220,717.2元-166,212元)、财产损失2700元(4700元-,2000元),共计310,118.2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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