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刘**与刘**,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康平县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23民初297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09-24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康平县人民法院·2025-09-24(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鉴定费1720元、复印费568元、残疾赔偿金,166,212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82,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医疗费111,385.03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护理费58,303.06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50元、误工费39,006.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268.33元、残疾赔偿金54,505.2元,(220,717.2元-166,212元)、财产损失2700元(4700元-,2000元),共计310,118.2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康平县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精神损害抚慰金,11,500元、鉴定费1720元、复印费568元、残疾赔偿金,166,212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82,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医疗费111,385.03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护理费58,303.06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50元、误工费39,006.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268.33元、残疾赔偿金54,505.2元,(220,717.2元-166,212元)、财产损失2700元(4700元-,2000元),共计310,118.2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23民初2971号,由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遇到类似纠纷如何咨询华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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