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504民初331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3-17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6-03-17(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医疗费25357.61元中的18000元、护理,费12277.08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6717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鉴定费1720,共计104571.88元;被告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医疗费差额7357.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和营养费2700元,共计12057.61元的30%,即,3617.28元;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原告郑*自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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