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105民初1420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代理身份
- 原告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9-14
- 来源与核验
-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
案情摘要
2026年2月18日,被告鲍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与步行的原告韩某发生刮碰,交警部门认定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韩某当日入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2至7肋骨骨折等,后因头外伤后右侧肢体无力伴头晕再次住院,两次住院共29天。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韩某肋骨伤残等级为十级,建议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原告第二次住院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其治疗费用应予扣除,该抗辩是否成立
办理思路
围绕两次住院之间的诊疗连续性构建因果关系证据链,重点援引第一次住院出院医嘱中已载明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待排等记载,说明后续因头外伤后遗症住院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明确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并非其过错,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应从治疗费用中扣除。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分项,以护理协议、发票、医嘱等原始凭证逐项举证。
处理结果
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关于第二次住院与事故无关联、应扣除基础疾病的抗辩,认定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辅助器具费等,并由被告鲍某赔偿复印费及快递费614元,各项合计88428.01元。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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